共享充電寶在公共區域的“霸屏”現象,確實引發了關于其是否在利用公共資源謀取商業利益、并可能成為公共資源“新負擔”的爭議。這并非簡單的“便民”或“負擔”二元對立,而是一個涉及多方利益、管理機制和公共空間治理的復雜問題。
便民價值的現實存在:
解決剛性需求: 智能手機續航焦慮普遍存在,共享充電寶在關鍵時刻(如出行、緊急事務)提供了重要的應急服務,滿足了用戶的現實需求,具有不可否認的便利性。
商業模式創新: 作為共享經濟的代表之一,它盤活了閑置資源(電力),創造了就業和稅收,推動了相關技術(如物聯網支付)的應用。
補充公共服務: 在機場、車站等交通樞紐或大型公共場館,提供充電服務本身也可以視為提升公共服務體驗的一部分。
“新負擔”的擔憂并非空穴來風:
占用稀缺公共空間:
- 物理侵占: 充電寶機柜和線纜占用本已擁擠的人行道、商場通道、電梯口等公共區域,影響行人通行順暢度和舒適度,尤其在高峰時段或狹窄空間。
- 視覺污染: 密集、樣式各異的機柜和閃爍的廣告屏破壞了城市/公共空間的整潔美觀,形成“視覺垃圾”。
- 擠占公共設施: 可能擠占原本用于休息座椅、信息指示牌、綠化帶等真正服務于公共利益的設施空間。
侵蝕公共利益,商業優先:
- 公共資源私有化: 企業利用免費的或低成本的公共空間(如市政道路、公共建筑內部通道)投放設備獲取商業收益,本質上是將公共資源轉化為私人利潤,缺乏合理的成本分擔或公共補償機制。
- 缺乏公共協商: 設備投放的位置、密度、樣式往往由企業與物業(有時是公共物業)協商決定,缺乏公眾參與和透明度,公眾作為空間的實際擁有者和使用者,其意見和權益容易被忽視。
- 安全風險隱患: 設備占用消防通道、遮擋消防設施、影響無障礙設施(盲道)通行等安全隱患時有發生,危及公共安全。
管理滯后與責任模糊:
- 監管真空/模糊: 對于公共空間商業設施(尤其是新興業態)的投放標準、密度上限、占用費標準、安全責任、退出機制等,缺乏清晰、統一、具有強制力的法規或管理細則。
- 主體責任不明確: 設備損壞、維護不及時、押金/扣費糾紛等,用戶維權有時困難。當設備造成公共安全事件時(如絆倒行人),責任界定可能不清。
- 惡性競爭與過度投放: 在資本驅動下,企業為搶占點位可能進行惡性競爭,導致同一區域過度投放,加劇空間占用和資源浪費。
定價爭議與用戶負擔:
- 價格攀升與服務縮水: 普遍反映租金持續上漲、充電速度變慢、歸還困難(柜機滿或故障)等問題頻發,用戶體驗下降,其“便民”屬性被削弱,商業逐利屬性凸顯。
- “偽公共產品”質疑: 當價格高企、體驗變差,其提供的服務更像是純粹的商業行為,而非帶有普惠性質的公共便利服務。
如何平衡便民與公共資源負擔?
明確公共空間使用規則與成本分擔:
- 制定準入標準: 政府或授權機構應明確公共空間投放商業設施的許可條件、技術標準(尺寸、外觀、安全性)、投放密度上限等。
- 建立有償使用機制: 對占用城市道路、公共廣場等核心公共空間,應征收合理的公共資源占用費或特許經營費,體現“誰使用、誰付費”原則,費用用于公共空間維護或公益事業。
- 規范合同管理: 公共物業(如地鐵、公交場站、公立醫院、圖書館)與企業簽訂的場地協議應公開透明,明確租金標準、公共責任分擔等內容。
加強精細化管理和監督執法:
- 明確監管主體: 厘清城管、市監、消防、交通、商務等部門的職責邊界,建立協同管理機制。
- 嚴格安全審查: 強制要求設備不得占用消防通道、應急疏散口、無障礙設施等,并定期檢查。
- 建立動態評估與退出機制: 對設備的使用率、用戶投訴、安全隱患、對公共空間的影響進行定期評估,對不達標或造成嚴重問題的點位強制清退。
鼓勵技術創新與模式優化:
- 推廣“嵌入式”或“一體化”設計: 鼓勵將充電設備與公共座椅、信息亭、廣告牌等公共設施結合,減少獨立占地。
- 提升設備效能: 加快充電速度,提高電池容量,減少用戶單次使用時間,間接緩解點位壓力。
- 探索公益合作模式: 鼓勵企業在承擔社會責任的前提下,在特定公益場所(如社區服務中心)提供更優惠或免費的便民充電服務。
保障用戶權益與透明度:
- 規范定價與扣費: 加強價格監管,要求明碼標價,規范歸還流程,明確故障處理責任和賠償機制。
- 暢通投訴渠道: 建立便捷有效的用戶投訴處理機制。
結論:
共享充電寶的“霸屏”現象,是商業資本利用公共空間資源進行擴張的典型表現。其便民價值不容否認,但未經有效規制、過度占用和商業化利用公共空間的行為,確實構成了對公共資源的“新負擔”。關鍵在于找到商業便利與公共利益的平衡點。
通過明確規則、有償使用、強化監管、技術優化等手段,規范其在公共空間的行為,使其在滿足用戶需求的同時,能夠合理承擔占用公共資源的成本,最小化對公共秩序、安全和美觀的負面影響,并保障用戶權益。只有這樣,共享充電寶才能真正成為一種可持續的、負責任的便民服務,而非侵蝕公共福祉的商業負擔。公共空間姓“公”,其使用應優先保障公共利益,商業行為必須在此框架內有序進行。